【政策解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来源: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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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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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1、“一定金额”是有明确的标准?

2、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协议的方式?无需审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