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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关于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问题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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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内容 |
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49号),此通知提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供应商)“所包含的范围有哪些?是否包含工程建设项目(1)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2)采购和施工总承包、(3)设计和采购总承包、(4)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以及(5)施工承包这五种承包方式确定的施工方等?即此通知是明确了以上所列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央企业之间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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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采购和施工总承包,设计和采购总承包,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等5种承包方式下的施工方,均属于《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49号)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供应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