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关于境内外国有产权交易适用规定问题的咨询
来源: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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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外国有产权交易适用规定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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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后《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第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2号)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3号令于2017年12月29日被废止。

请问现在境内国有产权交易,是否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32号)及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规定?

请问现在境外国有产权交易,是否主要依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2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等规定?

回复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比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外投资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交易行为需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等相关规定,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