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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期: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来源: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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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明确,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范围。


1、权属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用途范围

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362 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3、取得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通常情况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成员,其取得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及相关规定,在面积上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村民申请宅基地还需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包括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等。

4、使用期限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只要村民符合宅基地的使用条件,且宅基地未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被依法收回等,村民可长期使用。


5、流转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主要基于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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